www.yuebo136.com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017年10月25日 08:53 资产管理处 (点击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规范院长办公会的议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学院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制度。主要研究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工作。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审议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各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院人员编制方案、年度进人计划。
2.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以及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审定学院教职工聘任、考核、技术职务晋升方案和对教职工、学生的奖励或者处罚。
3.审定学院人才培养、教育教学、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和年度招生计划。
4.审定学院与国(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的交流合作方面事项。
5.审定学院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要调整,学院无形资产的使用和授权。
6.审议学院申报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大额度资产修缮项目、土地和房屋等重要资产处置计划,审定院级重点建设项目。
7.审议年度项目经费预算方案和年度项目经费决算,研究决定20-50万元项目资金的使用。(5-20万元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院长、分管院领导、分管资产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决定,由党政办公室做好记录;3-5万元项目资金的使用由分管院领导、分管资产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决定,并填联签单;3万元以下项目资金的使用由分管院领导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并填联签单。)
8.研究决定向上级机关报请的重要事项和教代会审议的重要问题。
9.研究应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院长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院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出席院长办公会的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固定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九条、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学院党政办公室须在会后及时将会议议定的事项通报给未到会的院领导。
第十条、院长办公会由专人记录,重大事项须编发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有关会务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根据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各职能部门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由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议题提出前,分管院领导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
第十二条、议题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议题提交部门将议题交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总。议题由院长确定。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等重要议题提交决策前,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事先审议的,要先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坚持“五不上会原则”,即分管领导对于自己提交的议题没有明确意见的不上会;分管领导与提交议题的中层干部的意见不一致的不上会;重要的议题,须先与主要领导沟通,没有沟通的不上会;党政主要领导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
同时对已确定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应保证时间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分管院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一般应缓议。
第十五条、议题确定后,议题提交部门提前两天将有关材料以电子版方式报送给领导班子成员和列席人员,党政办公室将院长办公会的会议通知提前一天送达领导班子成员。议题汇报人在开会时以ppt课件方式进行汇报。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院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一事一议,有议有决。
第十七条、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部门或分管院领导进行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与会人员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征求与会人员意见后,归纳集中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院长办公会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九条、会后若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下列情况下可以复议:一是院长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二是领导班子成员书面提议,并经院长同意的。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成员如果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应按会议决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讨论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与会人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外传。
第七章落实和督办
第二十三条、院长办公会形成的重要决议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发文的,由提出议题的职能部门拟文,由分管院领导签发。
第二十四条、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分管院领导要督促检查分管部门执行会议决定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执行情况。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