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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教党【2014】21号)

发布时间:2014-06-17 09:00:54点击数量: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驻外教育处(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讲话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对各级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作了系统阐述,明确提出党委在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五个方面的责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社会一起抓,各级党委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

教育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和驻外教育处(组)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等会议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领会和把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深刻内涵和具体要求,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党政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常研究、常部署,常督促、常检查,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自觉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作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以抓党风促政风改作风转行风。

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内容 

(一)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选好用好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完善配套制度,规范选拔任用程序,强化廉政审查把关,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拔任用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考察干部,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干部。强化党委、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和干部考察识别的责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作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倒查机制,落实“一报告两评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问题,坚决打击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行为。落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加强干部专项审计和任期审计,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持之以恒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不断改进教育系统党风政风、教风学风。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出境、办公用房、职务消费、兼职等问题,坚决查处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行为。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问题,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及乱收费、中小学有偿补课的治理,加强高校招生特别是自主招生领域问题治理,加强师德建设。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将其纳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融入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之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教育改革发展相融合,各项改革举措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同防范腐败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强化权力制约,推进教育行政部门简政放权,实行管办评分离,建立机关权力清单和问题清单制度;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