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吉市政函[2007]202号)文件。
凡是我院女职工妊娠后,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及时到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生育部(一楼8号窗口)登记,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保险卡;2)准生证;3)医疗机构诊断。(B超或彩超报告单、化验单)。女职工生育结束后需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生育津贴和围产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为参保女职工的,由女职工所在单位申领护理补贴。
如果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由男职工所在单位申领护理补贴。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书;2)配偶身份证;3)男职工单位及街道出具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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